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資訊 | 加油地圖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二)本地區住宅區(供住宅使用)及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分別 ...
配合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整治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本細部計畫區為配合基隆河整治計畫後之新生地,地區環山面水、地勢平坦方整、係本市不 可多得之可供都市新發展用地,為建設本地區成為未來台北市現代化購物商業娛樂中心、科 技產業研發、設計中心、倉儲中心、河濱住宅示範社區,特訂定本要點。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一)本地區內各種使用分區之配置如附圖一街廓編號及道路編號如附圖二,其容許之 土地使用組別修訂如附表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本地區住宅區(供住宅使用)及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分別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使用組 別。且作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以上。而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供非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得以面臨較寬道路 之建築物,集中調整設置,惟其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仍應依本項前述之規 定辦理。 (三)本地區街廓編號A1.A2.B1.B2 之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及 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為結合本地區山系、水岸活動,並塑造南北向 景觀林蔭綠軸,各基地內主要商業使用應面臨此景觀大道集中配置,且應以購物 商業、休閒娛樂之使用為主,其作原計畫允許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 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其餘除不准許住宅使用外,比照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組別。 (四)街廓編號A3–A13之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供地區性之商業、一般零 售服務業及辦公空間之使用為主,其作原計畫允許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 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其餘除不准許住宅使用外,街廓編號 A3–A11之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三種商業區之使用組別。街廓編號A12–A13之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種商業區之使用組別。 (五)街廓編號B3–B10娛樂區(供娛樂健身使用),供遊憩、娛樂、健身使用為 主,其作原計畫允許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