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簡介(農委會) | 加油地圖
漁船保險補助制度為政府照顧漁民福利措施,過去補助額度係依噸級別給予保險費40%至70%補助,其中以50-100噸之保險補助最多(約占總經費70%),大型漁船之保費每艘 ...
漁業署 林孟瑄
壹 . 前言
為保障漁民財產安全,鼓勵經營 100 噸以下動力漁船(含漁筏)所有人參加漁船保險,業 於 89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於 9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並歷經四次修正。爰依 91 年 12 月 18 日所訂漁業法第 53 條之 1 規定:「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為符法律授權,有關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之補助事宜,既以「辦法」訂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 101 年 10 月 9 日農漁字第 1011341625 號公布施行「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漁船保險補助制度為政府照顧漁民福利措施,過去補助額度係依噸級別給予保險費 40% 至 70% 補助,其中以 50-100 噸之保險補助最多(約占總經費 70% ),大型漁船之保費每艘每年補助金額即達 20 萬至 30 萬元不等,且可常年申請補助,因未訂有補助上限,亦衍生補助經費逐年擴大。同時,以全國 100 噸以下漁船、舢舨、漁筏約 2 萬餘艘,每年參與漁船保險者僅 1 千餘艘,不及全國漁船數的十分之一,漁船投保比例不高,政府福利措施僅少數漁船主享受。因此,經各相關單位協商所獲共識,將調整漁船保險補助方式,另為避免既得利益者衝擊,依其補助制度列有緩衝機制及補助額度上限。
貳 . 修法重點說明
本辦法係依漁業法第 53 條之 1 規定訂定,全文計 12 條,條文要點如次:
一 . 為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得依本辦法規定補助其全年保險費;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本辦法條文第 2 條)
二 . 有關動力船舶及漁船之定義係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及船舶法第 3 條第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