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專用區(二) | 加油地圖
![特定專用區(二)](https://i.im.ge/2022/11/08/2BMtk1.article-633534f26ea01.jpg)
2.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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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文......
u 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25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前面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1][2]
2.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11條[3]或第12條[4]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第11條[5]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除毋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外,準用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有關土地變更規定程序辦理。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 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申請人依第三項或第四項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第26條規定辦理或依前項規定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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